中國綠色債券:在有利抗爭氣候變化的板塊中尋求平衡投資
作為安盛投資管理應對氣候變化承諾的一部分,我們致力於成為綠色債券市場的領先投資者。我們已經在綠色債券板塊投入了超過100億歐元1 ,並將繼續支持和完善我們認為可對減少全球排放和限制氣候變暖發揮重要作用的資產類別。在這一過程中,我們看到了中國綠色債券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認為該板塊將對擴展我們的投資領域帶來大好機會。
自2015年末上市以來,中國綠色債券市場在以飛快的速度向前發展。其趨勢與我們所看到的全球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趨勢相同,中國也迅速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發行國以及發行量第二的市場。我們認為,這種勢頭很可能會在中期內繼續保持,尤其是在綠色債券將作為北京實現2060年碳中和目標的重要工具的背景下2 。
圖表1:中國綠色債券發行在快速增長
從分析和評估來看,我們認為,在中國在岸綠色債券的品質和可信度評估方面,中國與其他地區非常不同。首先,中國綠色債券標準及實踐與全球標準和實踐有所不同。其次,我們在安盛投資管理綠色債券評估框架内開展適當全面的分析時,採用了一些關鍵要素和標準3 ,中國的在岸發行可能缺少部分這樣的關鍵要素和標準。
我們正尋求與中國發行人和承銷銀行建立強有力的建設性關係,以確保其充分了解我們對綠色債券的預期。我們也在跨過時區和語言障礙,與亞洲同事進行密切協作,確保我們所做分析的正確性和及時性。我們的研究強調了以下方面的需要:
- 將中國綠色債券標準與全球標準進行協調
- 提高中國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的對話和透明度
- 中國綠色債券發行者應建立並披露明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目標
中國綠色債券標準與全球標準的差異
綠色債券通常都遵循一定的指導準則,其中廣為人知的要數國際資本市場協會 (ICMA) 及其綠色債券原則所定義的指導準則4 。這些指導準則為「通過明確綠色債券發行方式,提倡綠色債券市場發展透明度、披露並促進誠信的自願性流程指引 」。
這些原則一般基於以下四大要素:收益的使用、專案評估和篩選、收益的管理以及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氣候債券倡議組織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CBI) 的標準乃基於這些原則做出,而即將出臺的歐盟綠色債券標準很可能也基於同樣的要素。在安盛投資管理,我們同樣將這些原則嵌入了內部的綠色債券評估框架。總的來說,這些原則對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大部分綠色債券發行者在進入市場時都會向這些原則看齊。
然而,在中國,綠色債券指導準則會根據發行者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 金融綠色債券——發行自政策性銀行和金融機構,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 企業綠色債券——發行自國有企業,遵循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規定
- 公司綠色債券——發行自私人上市公司,遵循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如圖表2所示,我們將ICMA的指導原則與中國的各類法規進行了比較,從中看到,在對發行者的規定和要求方面,兩者存在許多明顯的差異。在我們看來,這可能會對市場參與者造成一定的困惑,這也是我們呼籲將中國綠色債券標準和全球標準加以協調的原因。市場參與者之間已就此展開了討論,安盛投資管理也參與了這一過程,並將繼續發揮作用,幫助協調不同地區的綠色債券實踐。
圖表2:中國綠色債券標準與ICMA原則的比較
資料來源:安盛投資管理、ICMA、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發改委、中國證監會
除在綠色債券指導準則上存在差異外,我們還觀察到,中國市場存在的另一個關鍵差異,即圍繞透明度及發行者與投資者對話的差異。我們將20支中國在岸綠色債券相對安盛投資管理內部標準進行了評估。對於這些債券, 無論是在發行前還是發行後,我們都沒有機會與發行者進行直接互動。我們還看到,中國發行者很少做巡迴推介,由此降低了與綠色債券投資者的互動性。而在全球方面,在我們所評估的債券發行者中,會見率達到了約70%。
我們認為,與發行者直接對話能夠幫助深入瞭解其可持續發展目標和綠色債券框架,也是確保我們分析的全面性且不受資訊披露問題影響的關鍵。這也是我們再次呼籲投資者必須尋求提高透明度,並與中國綠色債券發行者進行更好對話的原因。
中國在岸綠色債券與安盛投資管理評估框架
作為推動綠色債券行業發展行動的一部分,安盛投資管理針對綠色債券開發了一個專有評估框架。該框架在嵌入ICMA綠色債券原則的要素的基礎上,圍繞以下幾大支柱展開:
- ESG品質和策略,以及發行者
- 收益的使用及專案篩選
- 收益的管理
- 影響力報告
儘管在標準和實踐上,中國在岸綠色債券市場與全球市場存在差異,對於中國在岸綠色債券,我們決定堅持我們的嚴格評估標準。無論發行者所處行業和地區,我們僅投資高質素、有影響力的綠色債券。我們對中國在岸綠色債券的分析將凸顯我們認為發行者有提升空間的一些方面,尤其是我們評估框架的第一、第二和第四支柱。
圖表3:細化中國綠色債券的投資領域
資料來源:安盛投資管理
尋求ESG戰略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完善
我們要求綠色債券發行者將其整體商業模式與《巴黎協定》的氣候變化目標及將全球變暖控制在前工業化時代+2°C以內的目標保持一致。瞭解發行者的氣候變化行動策略,對我們更好地理解其發行綠色債券的一致性和背後的合理性至關重要。在我們分析的16家中國在岸綠色債券發行者中,只有4家確立了明確的旨在減少環境足跡的前瞻性目標。
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會草率排除這些企業的綠色債券,而是會敦促中國發行者制定和披露明確的氣候策略,並建立相關的前瞻性目標。這只會強化中國在岸綠色債券背後的合理性和所透露出的訊息。我們還認為,中國的發行者需要確立遠大的氣候目標,以展現其在實現中國2060年達到零排放所展開的努力。這正是我們呼籲中國綠色債券發行者建立和披露明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目標的核心所在。
收益的使用和專案篩選
綠色分類的差異並不會導致我們無法明確中國在岸綠色債券專案的類型和品質。我們發現,對於要投資的綠色資產,其透明度水準通常是足夠高的。不過,我們仍然希望中國發行者的綠色專案資格標準會更加明朗。
在收益的使用問題上,我們所看到的最大問題在於要求收益份額必須分配給綠色專案(如圖表2所示)。在對中國在岸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方面,我們系統性地排除了收益用於指定綠色資產不足100%的債券。我們對綠色債券的一個關鍵資格標準是,發行者須承諾將全部收益用於其框架內定義的綠色專案。
影響力報告
我們同時還要求綠色債券發行者發佈影響力報告,並向投資者提供與所支持專案相關的影響指標。同樣,如圖表2所示,中國在岸綠色債券的報告標準會根據發行者的類型而有所不同,這可能會產生與安盛投資管理綠色債券評估框架的衝突問題(ICMA不做要求,只是鼓勵做出影響力報告)。
即便如此,我們高興地看到,我們所評估的大多數中國在岸綠色債券都提供了影響力指標(通常包含在發行前的文檔內)。不過,未能提供影響報告仍然是我們對20只中國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評估時,篩選掉其中3只的關鍵原因。
我們的中國在岸綠色債券投資目標
我們所強調的中國在岸綠色債券發行者的改進領域,應被視作對發行者的建議和回饋而非批評。在安盛投資管理,我們相信,中國在岸綠色債券對於我們的氣候投資目標來說是一個重大機遇。即使這些投資目前只占我們綠色債券投資總額的一小部分,我們也願意成為中國綠色債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
綜上所述,我們相信,協調中國和全球綠色債券的標準,同時提高中國綠色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對話和透明度,將有助於實現我們的目標。中國發行者制定並披露明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目標也將有助於這一目標的實現。我們將繼續在綠色債券領域發揮領導者作用,並加強與中國在岸綠色債券市場利益相關者的接觸,以確保綠色債券市場朝著既有的正確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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